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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韩宏涛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编办、物价办、纠风办、县志办、法制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金融服务办公室、银监办、人行、中原银行、财险公司、寿险公司,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负责与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实施办法》提到,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1年)以上,市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郑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郑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上年度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新引进企业承诺次年及后续享受奖励补助年度每年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与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与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本市缴纳的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符合郑州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经研究可直接认定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七)夯实人才支撑。落实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政策,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各类人才享受相应的奖励补贴、薪酬、税收优惠等政策。各地要制定实施人才引进政策,为来豫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招商引资项目储备职业技术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各类经济功能区招商提质。最大限度放权赋能,支持“五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大数据〔河南〕综合试验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发挥招商平台的主体作用,对其招商团队探索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等。自2020年起,连续三年力争每年新增20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争取三年内建设15个自贸区联动发展区。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加快形成一批以外资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产业园。(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开展第三方评估,向社会公布结果。推行投资项目材料清单制,根据企业承诺,容缺办理,即时办结。加快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开展“无证明”改革。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管家,全程提供代办服务,积极推行零接触、不见面审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大数据局、税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人才支撑。落实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政策,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各类人才享受相应的奖励补贴、薪酬、税收优惠等政策。各地要制定实施人才引进政策,为来豫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招商引资项目储备职业技术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各类经济功能区招商提质。最大限度放权赋能,支持“五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大数据〔河南〕综合试验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发挥招商平台的主体作用,对其招商团队探索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等。自2020年起,连续三年力争每年新增20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争取三年内建设15个自贸区联动发展区。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加快形成一批以外资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产业园。(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开展第三方评估,向社会公布结果。推行投资项目材料清单制,根据企业承诺,容缺办理,即时办结。加快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开展“无证明”改革。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管家,全程提供代办服务,积极推行零接触、不见面审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大数据局、税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开发方式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二、扣除项目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二)利用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税基税法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相应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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